为提高全所律师对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深层次掌握,7月29日晚,我所在大型会议室举办了第二期“安瑞讲堂”,此次专题学习会议由我所吴时嫦律师主讲,全体律师参加了此次学习会。
什么是瑕疵股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对“瑕疵股权”作出明确定义,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股权的权利瑕疵通常指因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从而导致股权权利出现瑕疵的情况。
此次讲课围绕股权瑕疵的四种情形:隐名股东单方转让、显名股东单方转让、一股二卖 、出资瑕疵。从概述、具体适用、法律责任及建议措施四个方面开展叙述,并运用大量的相关判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及实操要点。
在讲到出资瑕疵时,吴时嫦律师就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引用了李炯与中青汇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案等案例进行说明解析。
总结:
在认缴制下,未届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出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及相关执行规定中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出资的期限利益将得到优先保护。若要主张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除非该公司进入“破产”或“已达破产要求而未破”、“债务发生后恶意延长认缴期限”、或“恶意转让股权以达逃避债务目的”。
讲课结束后,在座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就自己遇到的股权转让问题与吴时嫦律师及其他律师进行了探讨交流。安瑞律所不定时开展各类学习会议,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励着我们要不断地加快前进的脚步,并重视专业化发展,加强理论与实操培训,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温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商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获得荣誉众多。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人事纠纷处理。